廣州人大2日發布《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酒樓、餐館、飯堂等餐飲經營者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酒樓、餐館、飯堂等餐飲經營者不得制作含有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的招牌、菜譜或者其他宣傳資料,用以招徠、誘導顧客;不得以藥膳的名義食用或者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關鍵詞: 野生動物 藥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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