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建筑結構示意圖


在民用建筑的使用過程中,當建筑物的荷載、使用情況、結構形式等發生改變或者遭受災害、存在缺陷、達到使用年限等涉及到建筑物安全的情況時需要進行結構安全性的鑒定。

民用建筑的安全性鑒定,應按照下面的規定程序進行:

根據委托方提出的鑒定的原因和要求經初步調查后確定鑒定的目的、范圍和內容,進而制定詳細的調查計劃。

民用建筑安全性鑒定,應對建筑物使用條件、使用環境和結構現狀進行調查與檢測,建筑物現狀的調查與檢測,應包括地基基礎、上部結構和圍護結構三個部分。
民用建筑安全性鑒定評級將建筑劃分為構件、子單元和鑒定單元三個層次;從第一層構件開始,逐層評定結構的安全性等級。
單個構件的安全性鑒定評級,根據構件的不同種類劃分為混凝土結構構件、鋼結構構件、砌體結構構件、木結構構件檢測。較為常見的混凝土結構構件的安全性鑒定,按照承載能力、構造、不適于承載的位移或變形、裂縫或其他損傷等四個檢查項目進行鑒定。

民用建筑安全性的第二層次子單元鑒定評級,應按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和圍護系統的承重部分劃分為三個子單元。
(1)地基基礎的安全性鑒定評級,應根據地基變形或地基承載力的評定結果進行確定;斜坡場地上的建筑物還應按邊坡場地穩定性的評定結果進行確定。
(2)上部承重結構的安全性鑒定評級,應根據其結構承載功能等級、結構整體性等級以及結構側向位移等級的評定結果進行確定。
(3)圍護系統承重部分的安全性,應在該系統專設的和參與該系統工作的各種承重構件的安全性評級的基礎上,根據該部分結構承載功能等級和結構整體性等級的評定結果進行確定。

民用建筑第三層次鑒定單元的安全性鑒定評級,應根據其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和圍護系統承重部分等的安全性等級,以及與整幢建筑有關的其他安全問題進行綜合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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